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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海事法院2015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时间:2016-1-8 点击次数:9176

    厦门海事法院2015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一、总体情况


    2015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2399件,比上年的1303件多1096件,增长84.11%。其中新收2231件,比上年的1176件多1055件,增长89.97%;结案2015件,比上年的1135件多880件,增长77.53%;未结384件,比上年的168件多216件,上升128.57%。案件总结案率为83.99%,比上年的87.11%下降3.12个百分点。


    (一)诉讼案件


          2015年全年新收诉讼案件1749件,比上年的838件多911件,上升108.7%。其 中海商海事案件1490件,申请支付令12件,诉前保全案件83件,债权登记案件96件,宣告死亡案件10件,确权29件,强制令9件,限制责任基金3 件,其他17件。新收诉讼案件标的金额343140.29万元,比上年的238212.95万元增加104927.34万元。


          2015年全年审结诉讼案件1627件,比上年的826件多801件,上升96.97%。其 中海事海商案件1353件,支付令12件,诉前保全案件83件,债权登记案件99件,强制令10件,确权36件,宣告死亡10件,其他21件,申请海事责 任限制3件。诉讼结案标的金额152051.47万元,比上年的120180.91万元多31870.56万元,结案方式为判决477件,调解378件, 撤诉321件,其他435件(包含非诉和其他方式结案)。诉讼结案率89.54%,比上年的92.5%下降2.96个百分点。


           全年未结诉讼案件190件,比上年的68件多122件,上升179.41%,其中三个月以上未结案99件,占未结案数52.11%。


    (二)执行案件


            2015年全年新收执行案件482件(涉台庭立2件执异类执行案件),比上年的338件多144件,上升42.6%。新收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金额146273.75万元,比上年的38856.97万元增加107416.78万元。


    2015年全年执结执行案件388件(有2件执行案件立在涉台庭),比上年的309件多79件,上升25.57%。执结标的金额22665.24万元,比上年的21122.42万元多1542.82万元。执行结案率66.67%,比上年的75.56%下降8.89个百分点。


           全年未结执行案件194件,比上年的100件多94件,上升94%,其中6个月以上未结案25件,占未结执行案件数12.89%。


    (三)上诉案件

          

    2015年全年共移送上诉案件130件(海事庭32件,海商庭33件,福州法庭25件,宁德法庭8件,东山法庭1件,行政庭13件,审监庭7件,涉台庭10件,立案庭1件),其中因管辖权异议上诉37件。二审审结106件,维持58件,改判19件(海事庭6件,海商庭3件,福州法庭7件,审监庭1件,行政2件),发回重审3件(福州庭1件,行政庭1件,宁德庭1件),调解3件,撤诉1件,其他方式22件(包括按撤诉处理)。


    二、主要特点


    (一)诉讼案件类型构成发生明显变化

        

    由于全球经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持续低迷,而国内经济当前处于转型周期,产能过剩,物流疲软,航运市场供大于求,导致国内越来越多的相关企业经营艰难,资金链断裂。受此大环境影响,2015年有两类案件案件数增长明显:一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是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较往年数倍增长

          

    在全年新收的1749件诉讼案件中,船员劳务纠纷案件数805件,占全院新收诉讼案件数的45.97%,比上年上升 538.9%。结案777件,结案率为96.52%。结案方式为:判决265件,调解222件,撤诉203件,按撤诉处理22件,其他方式65件,案件调 撤率为54.7%。

         

    由于此类案件大多为群体性案件,有些是整船甚至整个公司的船员都来法院起诉,涉及民生,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到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案件承 办人员都尽力做好涉海船员情绪安抚工作,千方百计联系公司破产清算人、公司股东、高管等,促使案件尽快能和解结案。经过承办人员的努力,在经济环境如此困 难的情况下,我院仍然让将近200个船员立刻拿到了工资并撤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实现调撤结案。


    2.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也较上年明显增多


    该类案件由2011年收案25件逐年递增至2015年收案83件,增长幅度为232%。此类案件大多是因为船东无力 支付加油款或造船企业拖欠造船设备款而引起的纠纷。船舶加油企业通常与航运企业休戚相关,双方彼此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不到万不得已,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进 入诉讼,破坏双方合作关系。该类案件大幅增多,也说明当前的船舶运输业及造船业总体已经面临无法正常经营的局面。


    3.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代理纠纷收案数下降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直是我国海事法院和我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2015 年全院诉讼案件新收数较上年上升89.71%,但这两类典型海商案件收案数却出现小幅下降。2014年收案数分别位于第一位、第三位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 纷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总收案数为191件,2015年此两类案件总收案数为171件,相比2014年减少20件,下降幅度为11.7%。根据商务部公布的《2015年前三季度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进出口总额17.87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下降7.9%。对外贸易量的下降必然导致海上货物运输总量的下降,货运合同数减少,自然随之产生纠纷的数量也相应减少。


    (二)新收诉讼案件的涉案标的额有较大增加

           

    2015年新收诉讼案件标的金额343140.29万元,比上年的238212.95万元增加104927.34万元;增长44%。其中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6件,1000万至1亿元的案件有43件,500万至1000万的案件有43件,100万至500万的案件有112件,主要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共有、船舶权属、码头建造等纠纷。


    (三)人均结案数大幅上升,已接近某些沿海地区的地方法院

          

    2015年审结诉讼案件1627件,比上年的826件多801件,上升96.97%。诉讼案件结案90 件以上的占一线办案人员的69.23%,全部一线办案人员结案数均在50件以上。福州法庭和执行庭一线办案人员结案均在100件以上,其中诉讼案件结案最 多的为120件。这个数字不仅为我院历来最高,而且已经接近或达到某些沿海地区的地方法院的人均结案数,考虑到海事案件多为跨地域,诉讼当事人在外地,送 达难,办案周期较长等特点,故从工作付出上看,我院不少审判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甚至超过某些地方法院。

          

    由于地域和管辖案件分配上的关系,2015年,东山法庭、宁德法庭、涉台庭因新收案件数增加不多,人均结案数在全院处于较低水平。


    2016年,我院可能还会出现案件进一步增多的情形,各业务庭要特别注意上半年案件办理节奏和办案的均衡性,提高平时工作效率,尽早清案,从而能腾出更多精力去应对下半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四涉”案件数增长较多,且出现适用外国法律裁判的情况

         

    2015年新收的“四涉”案件共166件,其中涉外63件、涉港54件、涉台49件,比上年的“四涉”案件数97件,大幅上升71.13%。由于“四涉”案件一般存在办案流程复杂,需要公证认证的情况多,办案周期较长,调解工作艰难等特点,一定程度上会对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月存案工作量等指标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2015年审结的涉外案件中,有一件确权诉讼案依法应适用巴拿马法律作为准据法,该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中英文对照件并经过公证认证后,我院予以确认并依据该法律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五)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下降

          

    2015年执行结案率66.67%,比上年的75.56%下降8.8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为47.21%,比上年的66.33%下降19.12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如此较多下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件的执行涉及因素多,结案时间长。有相当的船员工资案件伴随着船舶的处理,一艘船舶的拍卖类似于一个小型企业的破产,程序复杂。船舶拍卖从启动到开始拍卖一般都要2个月左右,如果一次没有成交还要继续拍卖直至变卖,在加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债权登记程序,分配程序,一个流程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导致相关的船员工资执行案件无法很快结案。


    (2)船舶拍卖增多,成交率低,变现周期长

           

    2015年以来,我院自己受理的拍卖船舶案件和其他法院委托我院处理船舶的案件增加。执行庭2015年共拍卖船舶 13艘,其中2艘成功拍卖,2艘变卖,其余二拍均流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航运低迷、运费低廉、运力过剩导致市场上对船舶的需求量减少;二是因为被拍卖多 为中小航运企业的涉案船舶,吨位小、船龄长、船况老、保养不佳,竞买人在看船后认为经营价值不大,纷纷弃标,无法成交;最后就是淘宝司法拍卖上线以来宣传 不足,导致竞买申请人对该种拍卖形式不了解,亦不懂得如何竞价而丧失了竞标的机会。


    (3)旧案清理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偏多

        

    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我院一年以上案件拟清理件数为371件,其中终本案件就359件。原 因一是案件时间久,许多自然人身份信息不全,无出生年月,无家庭住址等,无法通过全国公安查询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有的企业就连组织机构代码证都已被注 销或者过期未年检,另外就是通过查控系统进行银行、工商、房管、车辆的查询,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只能依照《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进行终本结案处理。如此,导致我院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大幅下降。

     

    三、主要质效情况

        

    2015年,面对案件受理数大幅攀升,结案压力前所未有的情况,院领导统筹安排,适时调度,各业务庭加大工作强度,调整工作方法,全院仍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的各项审判任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定的八项工作管理指标中我院有五项符合要求,仅三项未能达标,完成情况比年中时预期要好。另外,还有两项比较重要的评估性指标(即结案均衡度和一审案件陪审率)完成情况不够理想。


    (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符合要求

           

    今年以来,我院持续增强案件催办力度,严格把控审限变更审批手续,保证我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持续符合设定的目标。2015年我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45%,比上年(99.37%)略有提升,有审限的案件总数共1278件,审限内结案1271件,仅有7件因为案情复杂延长了审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年初开始正式以月存案工作量、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取代以往的结案率指标,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季度末赶 结案、年度末不收案的情况发生。为了尽快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项管理指标对接,从2015年初开始,院审管办便努力宣传和强化各审判执行人员对月存案工 作量、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指标的认同,逐渐淡化结案率考核指标(我院绩效考评结案率考核指标须相应修改调整),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达标

            

    2015年全年二审发回改判案件数为22件,其中发回重审案件3件,管辖权裁定被二审改判2件,判决被改判17 件。案由分布为:船舶碰撞、共有、建造、抵押等类纠纷9件,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类纠纷6件,船舶物料、备品供应纠纷2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件,船员 劳务纠纷3件。发改率为3.12%,处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定的1%-4%的合理区间。虽然2015年二审改判案件在数量上多于上年改判案件数15件但发改率较上年却有所下降(2014年发改率为6.48%),主要原因是: 2015年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一审案件调撤率下降,导致判决结案的案件数量相应增加幅度较大,基数变大,上诉案件却未相应增加,从而出现该项管理指标下降趋好的情况。


    (三) 生效裁判服判息讼率、执行案件合规率、执行案件沟通率达标

          

    2015年我院生效裁判服判息讼率为99.93%、执行案件合规率为92.01%、执行案件沟通率为100%。2015年我院案件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个,再审后,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改判。对我院的生效判决也不存在信访和闹访情况,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总体符合法律规定执限和结案方式,该两项指标符合设定的目标值。


    (四)月存案工作量未达标



    2015月存案工作量连续12个月超过2,均比上年大幅下降。该项指标不达标原因主要有:


    1.新收案件数大幅增加 2015年诉讼案件结案总数已经大大超过上年,上升96.97%,但由于新收诉讼案件数增加幅度更大,上升108.7%,反而导致我院诉讼案件结案率下降,未结数较上年有较多增长。


    2.计算标准不符合当前实际

          

    月存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本单位前五年的月结案平均数来计算该单位一个月能够审结的案件工作量,并以此工作量作为基数,用诉讼未结案件数来除,得出的值为月存案工作量。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要求未结案件数不能超过单位两个月的工作量,但我院近5 年来收结案数均处于较大幅度的持续增长,从五年前不足1000件,到现在突破2000件。前5年的月平均工作量已经不能实际反映当前的月存案工作量,从而 以该月平均工作量为基数计算得出的月存在工作量会超过实际情况。该问题在全省法院普遍存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研究考虑变更参考标准。


    (五)调撤率较大幅度下降

          

    2015年,我院诉讼案件总体调撤率是51.54%,比上年的57.04%下降较多,未能达标。2014年我院调解工作开展的比较好,调撤率提高较快,2015年以来新收案件数大幅增加,业务庭办案压力也逐渐增大,调解工作花费时间变少,再加上涉海企业总体经济环境未见好转,企业偿债能力进一步下降,调解工作难度也有所增加,这 是我院2015年调撤率下降的主要原因。2016年,总体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很多航运企业可能破产或停运,将产生更多的船员劳务纠纷,需要各审判人员加强 调解工作,对船员劳务纠纷或小额诉讼等,尽量争取调解结案,对于船企不应诉的案件,如果船员欠薪事实清楚的,承办人要主动联系船企股东或管理人,尽量促成 通过调解来确认工资数额,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比如2015年年底调解审结的62件新闽航公司的系列案,该批案件就是承办人通过做通公司股 东的思想工作,从而促成以调解确认船员工资,减少公告、开庭、判决等审判流程所耗时间,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前些年我院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比率较高,15年情况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一部分调解案件,不能做到案结事 了,这种影响会迟延反映在执行工作中,给我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压力。各业务庭室要注意到这个变化,在调解过程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特别是通过调解协 议的特别约定,减少甚至避免当事人因为案件调解后不能自动履行而产生的损失,维护法院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不达标

          

    我院上年度(2014年)旧存诉讼案件68件,结案56件,旧存案件结案率为82.35%,尚有12件旧存案件未 结,比上年的91.07%下降较多。未审结的12个案件中,涉外、涉港、涉台9件,非“四涉”的案件大多具有鉴定、公告送达等较难逾越的客观因素,存在一 些承办人难控制或不可控的情况,如送达难,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以其他院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等情况。今年,上年度(2015年)旧存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至 190件,为尽量提高该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我院将继续加强旧存未结案件的管理工作,每月均对超12个月的未结案件进行催办,通报未结原因,要求承办人尽量 合理缩短鉴定、评估时间,争取尽快结案。


    (七) 结案均衡度下降



         

    虽然结案均衡度现已不再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定的管理指标,但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评估指标。2015年前5个月该项指标基本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合理区间,但从6月份开始结案均衡度逐渐下降,相比上年,指标数下滑较大,主要原因是收案数大幅增加并有较大起伏所致。



           2016年,院审管办要在考虑到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对各业务庭室的收结案数进行宏观上调节,强调均衡结案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为我院今年均衡度全面达标提供管理性服务。


    (八)一审案件陪审率未到合理区间

          

    2015年,我院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686,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157件,一审案件陪审率为22.89%,较上 年下降12.33个百分点。一审案件陪审率是一项司法公正评估指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合议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可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我院部分业务庭室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因此,2016年我院各业务庭须自觉提高人民陪审员利用率,做到一审案件陪审率达到设定的合理区间。


    (九)裁判文书上网比低于全省均值

           

    2015年,全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比平均值为76.82%(上网比=上网数量/结案数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数),我院为56.22%,在全省法院排名靠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我院为海事专门法院,仅审理民商 事案件,在总案件数上,执行案件占比数远高于地方法院的执行案件占比数,而执行案件结案文书较少,造成了整体的可上网文书的变少,致使我院的该项指标不如 地方法院;二是业务庭领导、案件承办人裁判文书上网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四、关于2016年审判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2016年,我院要继续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继续坚持精品战略,主动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办 案行为,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办案质量。要切实做好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各类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评选等专项工作。


    今年最高院即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两项司法解释,海事法院受理 案件范围将明显扩大,新类型案件也将出现。相关业务庭室要做好业务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由于航运经济持续低迷和供给侧改革,去航运运力库存将进 一步加速,2016年案件很可能在上年基础上仍将大幅度增加。为此,各审判执行部门应积极应对,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创新办案模式,以适应各种新情况的出现,保证审判工作继续良性开展。

          

     一要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一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裁判文书格式。特别要结合上半年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开展 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努力提高我院案件审判质量;二是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审判。重点围绕审判流程公 开、裁判文书公开,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继续落实我院《关于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管理办法》和《司法公开信息录入及管理办法》,将文书上网和文书质 量作为今年日常检查的重点。三是积极开展对发回、改判案件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查找发改原因,在查找中学习。尝试建立各业务庭负责人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四庭的沟通渠道,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要加强与二审的交流、请示。四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信息网上交流平台,提升办案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进 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二要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加大对办案环节、办案节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薄弱流程节点的实时监控,针对今年案件仍将 大幅增多的趋势,做好动态管理和审判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审限管理制度,细化审判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强化对延长审限、案件中止的审批手续的管理。统一规范 收、结案标准和程序,明确法院内部案件移送时限要求,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发生。

           

    三要切实做好上年度旧存案件的清理工作。继续加强防控案件久拖不决的工作机制。重点跟踪长期未结和超审限案件, 及时催办、约谈、通报。对超过十二个月以上的案件,逐案了解掌握未结原因,跟踪督办办案进展情况,每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相关情 况,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分析讨论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的各种困难,尽快解决问题。

           

    四要正确处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和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以及审判绩效考评的关系。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工作的核心,审判管理离不开数据和指标。要对各庭室审判执行工作加强督促,在保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定的8项管理指标达标的基础上,争取各庭室全年结案率达到甚至超过全院指标,完成院绩效考评的任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使我院绩效考评指标更好地对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8项管理指标,促进对内、对外审务管理工作的一致性。

          

    五要认真做好新类型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新的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我院今后可受理海事行政案件以及海洋资 源能源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纠纷等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这些新案件必然需要具备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储备,加强业务培训和具体法律问题的调 研是今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时,要围绕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目标,加强相关热点案件的宣传和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海事案 件受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发挥海事审判专门管辖工作优势,真正体现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探索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不断探索和 延展海事司法服务海洋发展战略的广度和深度。


    本文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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